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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应知应会政策二

健康扶贫政策

一、实行三减免

1、免除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起付线。

2、减免一般诊疗费

农村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取消个人负担部分。

3、减免住院押金

减免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押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押金。县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贫困人口免交住院押金。

二、得到六提升

1、提升住院报销比例

对符合分级诊疗规范、按照新农合技术转诊要求规范执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高10%,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中心)

免除

95%

市内二级医疗机构

90%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

1

68%

省内二级医疗机构

75%

省内三级医疗机构

65%

省外一级公立医疗机构

(限备案人群)

90%

省外二级医疗机构

1

70%

省外三级医疗机构

0

50%

2、提升门诊报销比例

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提高10%,封顶线不变,具体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80%

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90%

3、提升门诊特殊慢性病封顶线

门诊特殊慢性病扩增至46种,扩大受益面,其中农村贫困人口Ⅳ类门诊特殊慢性病肝硬化(代偿期)、布氏病的新农合报销封顶线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即年度限额由元提升至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包含以下四类病种:

Ⅰ类(共6种)年度限额2万元: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服用国产抗排斥药)、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衰竭期、尿毒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

Ⅱ类(共3种)年度限额0元: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

Ⅲ类(共34种)年度限额元: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含脑梗死)、肺心病、冠心病、高血压(2级及以上)、糖尿病(有并发症)、重症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结核病、慢性肾炎、风湿性心脏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脉管炎、紫癜性肾炎、系统性变应性血管炎、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麻痹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天疱疮、银屑病、致密性骨炎、重症肌无力、中枢性尿崩症、干燥综合症、白塞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克罗恩病、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Ⅳ类(共2种)年度限额元:肝硬化(代偿期)、布氏病。在册贫困人员Ⅳ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农合报销封顶线提高20%,报销比例不变,即年度限额由元提升至元。

儿童苯丙酮尿症。0-18岁患者报销比例为70%。0-3周岁限额为1.5万元/年,4-14周岁限额为1.7万元/年,15-18周岁限额为1.5万元/年。

儿童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0-18周岁患者报销比例为70%,0-3周岁患者封顶线为1.6万元,4-14周岁患者封顶线为1.8万元,15-18周岁患者封顶线为2.0万元。

4、提升新农合大病保险封顶线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提高为每人每年55万元(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15万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55万元=70万元)。

5、提升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普通参合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将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政策,起付线为元。大病保险补助=(患者住院合规费用-已获合疗住院补助—元)*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按自负费用所属的费用段对应的比例计算)。

自负费用段

赔付比例

3千元—3万元(含)

30%

3万元—5万元(含)

40%

5万元—10万元(含)

50%

10万元—15万元(含)

55%

15万元—20万元(含)

60%

20万元以上

65%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项目救助以后,实际补助比例未达到90%。由医疗保障兜底基金按住院总费用的90%补足。

6、提升11种专项大病定额内新农合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和终末期肾病等11种大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实行定点救治、按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并提高定额内新农合报销比例。医院按85%、医院按80%,医院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实现三个“一”(一降低、一扩大、一站式)

1、“一降低”

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政策,起付线降低为元。

2、“一扩大”

扩大贫困残疾人新农合报销范围:在已有运动疗法等9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础上,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贫困人口新农合报销范围。

3、“一站式”

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是指参保患者在市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完成新农合基本医保报销后,符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标准的,可在所就诊医疗机构设置的服务窗口,由新农合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民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依次提供结算服务,患者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电话备查,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离院。

四、医院住院补助标准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与补助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市内二级

医疗机构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

医院

医院

起付线

1

补助比例

90%

80%

60%

58%

在册贫困人员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与补助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市内一级

医疗机构

市内二级

医疗机构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

医院

医院

起付线

0

1

补助比例

95%

90%

70%

68%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起付线为元、补助比例65%,三级为元、补助比例55%;在册贫困人员起付线不变,二级补助比例为75%,三级补助比例为65%。

医疗机构等级

省级二级医疗机构

省级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助比例

65%

55%

在册贫困人员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限公立二、三医级疗机构补助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省级二级医疗机构

省级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

1元

0元

补助比例

75%

65%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限公立二、三医级疗机构补助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省外公立一级

医疗机构

省外二级

医疗机构

省外三级

医疗机构

起付线

1元

0元

补助比例

80%

60%

40%

在册贫困人员省外定点医疗机构限公立二、三医级疗机构补助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省外公立一级

医疗机构

省外二级

医疗机构

省外三级

医疗机构

起付线

1元

0元

补助比例

90%

70%

50%

医院名单:

(1)医院:西安交通大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为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医院;医院、西安交通大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为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疾病的医院。

(2)市级医院:医院、医院、榆林市医院、医院医院。

(3)区级医院:具备诊医院。

五、救助报销措施

医前资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下年度缴费有效期限内实有人员核算,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超过缴费期限后身份认定发生变化的对象不再追加调整。

“一站式”结算:经过审批确认并录入管理系统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区两级“一站式”医院住院治疗并满足救助条件的,医院网上申报,区民政部门网上审批,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按审批结果直接核减应救助金额,救助资金医院垫付,定期与区民政部门结算。

医后救助:经过审批确认并录入管理系统的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市、区两级“一站式”医院住院治疗结束并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结算后,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或委托“一站式”医院参照“一站式”结算流程办理,区民政部门医院根据工作量给予一定设备和经费支持。

六、报销需提供的证件等材料

1、参保患者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时,持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

2、市外医疗机构就诊返回县区合疗办报销时,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发票和费用清单(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

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兜底保障扶贫政策

一、兜底对象

1、农村特困供养救助人员。

 认定条件:具有榆阳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供养内容:1.提供基本日常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给予照料。2.提供基本居住条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提供基本居住场所。3.提供基本治疗条件。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自负医疗费用。4.提供基本丧葬费用。按其1年救助供养标准提供丧葬费用。5.提供基本教育费用。对特困人员中正在接受国民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基本学习生活费用。

 供养形式: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由村委会和协定的监护人按照协议照料其生活。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也可选择在区中心敬老院、9个区域性敬老院或区老年护理院集中供养。

 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6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元,其中现金不少于元。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认定条件:具有榆阳区农业性质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整体收入或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其本人可单独成户按零收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无劳动能力、无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或就业扶持等其他措施脱贫的,为兜底保障户。

 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核定的家庭年人均收入的不同,实行分档补差。其中年人均收入在5元以下的,每人每月按元补差;年人均收入在6元至元之间的,每人每月按元补差;年人均收入在元至元之间的,每人每月按元补差。

 二、兜底扶持政策

 1、农村低保渐退帮扶政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按原标准继续延长保障12个月,家庭中有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一、二级重度残疾成员的延长保障至18个月,对有其他类别等级残疾成员的延长保障至15个月,有多个残疾成员的家庭按残疾程度最重的一个计算延长期限。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下列10类家庭成员,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年元的不同比例,按月计算增发分类施保金(计算结果逢1进10向上取整)。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发元(%);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60元(20%);14周岁及以下儿童,每人每月增发80元(30%);所有级别的视力、精神、智力残疾人和一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元(50%);三级及以上的言语、听力和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30%);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发元(50%);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发元(50%);离异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30%);生育一年内的哺乳期妇女,每人每月增发元(70%);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增发元(60%)。同一家庭成员同时符合多项分类施保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执行。

 3、失能半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管护措施。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均可由榆阳区医院实施“医养结合”集中供养。本人暂不愿进入“医养结合”机构的,集中供养的由所在敬老院提供特殊护理,分散供养的由近亲属或村集体安排专职监护人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

 4、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中全额资助,医院住院,入院时与新农合同步自动登记,出院时与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同步自动结算;如果外出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区农合疗与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自动同步结算,不需要单独申请和办理。普通门诊救助直接到区民政局低保办审核,医院以现金形式当天兑付。五保贫困户全部自负住院和门诊费用全额救助,低保贫困户和一般贫困户自负全部住院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上不封顶,自负普通门诊费用超过元(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元(城市低保年标准)。

 5、临时救助政策。对各类群众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罹患大病或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刚性支出增加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暂时性困难,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在元审批权限内及时给予相应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需要超过权限救助的,报请区民政局实施专项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在口头汇报征得同意后先行救助再履行相关手续。

 政策

 —18(区民政局低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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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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