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爱情是甜蜜的,而婚姻是现实的。当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后,突然发现另一半为乙肝患者,获悉方能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现实中确有其事。
年1月,某男和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喜宴则提前定于5月28日举行。在办理结婚登记当天,根据民政部门的友情提醒,俩人去做了婚检,男方结果出来系乙肝携带者,双方矛盾至此产生。女方反悔,但又没有拒绝继续办理婚宴,直到度蜜月结束,男方共计花费近20余万元。年3月,女方搬出共居地后提出诉请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希望经济上能有所分担。
法院审查:双方认识时间不长,且感情一般。另双方并没有夫妻生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男方因患有乙肝,致使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另男方花费20余万,包括婚宴、度蜜月等。
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作出同意离婚的民事判决书,但理由并不是因男方患有乙肝疾病。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凡患有传染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结核人、严重心脏病等应暂缓结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等患者应彻底治愈后才能结婚。(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很显然,乙肝患者并不属于我国目前禁止结婚之列,所以并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但在本案中,法院是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综合判断双方的感情的确破裂,且无法修复及和好的可能性,故而婚姻关系同意予以解除。
承办律师简介:邹余芬律师
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大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双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电视台《法制现场》特邀点评律师。第八届婚姻财富专业委员会委员、劳专委委员。
领域: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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