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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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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医保发〔〕61号)(简称《通知》),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政策做出如下十问解读: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通知》规定,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根据属地管理和“先登记,后缴费”的要求,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于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考虑到农村人口流动量大,情况多样,从最大限度尊重实际出发,此处的居住证包括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和居住证办理回执,也包括街道(社区)、村居开具的居住证明;对于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于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于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应该在什么时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同时考虑到年是征缴移交税务部门的第一年,群众适应还有一个过程,《通知》还规定,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年9月至12月底,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延长至年2月底(年因新冠病毒的影响,年度征缴延长至3月底)。因此,除年以外,城乡居民应该在每年的9月份到12月份这段时间,到所在地的医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参保缴费。

三、如果错过了集中征缴期怎么办?

《通知》规定,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因此,如果错过了集中征缴期,也依然可以参保,但是为了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并体现对集中征缴期缴费人员的正向激励,在缴费方面需要缴纳个人部分和政府补助部分,待遇享受期限也要推迟60天。

四、缴费之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通知》规定,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因此,通常情况下待遇是从1月1日开始起算,如果是零星缴费的,那就需要等60天以后才能享受。

五、如果家里有新生儿该如何参保?

《通知》规定,新生儿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果超过90日缴费的,也是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如果从单位辞职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该如何办理?

《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后6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0日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因此,如果是从单位辞职尚未找到新工作期间,又没有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七、特殊困难群体该如何参保?

《通知》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个人只缴纳扣除财政资助部分后的应缴部分。因此,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参保缴费的,政府资助元。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也有部分政府资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市)政府确定。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和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八、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多项待遇,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有头疼脑热等普通疾病,需要在门诊就诊的,可以到参保地政策确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普通门诊支付设置:

1.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州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50%;年支付限额为元;

3.日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为4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元;

4.处方量设置:同一病种就诊间隔时间不低于3日量,单次处方量不超过3日量。

类别

项目

医院

医院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

60%

50%

日限额

40元

50元

门诊年支付限额:元

二、特殊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有参保地政策规定的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需要在门诊就诊的,可以到参保地规定的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分别由慢性疾病门诊制度和重大疾病门诊制度报销医疗费用。

1.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特殊慢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肝硬化,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合并心、脑、肾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前列腺增生,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地中海贫血,重症肌无力,癫痫,血友病,慢性肺阻性肺气肿,肺心病,支气管哮喘,老年性痴呆,强直性脊柱炎,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2.支付比例及年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年支付限额为3万元;

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起付线、年支付限额如下表:

项目

医院

医院

医院

报销比例

70%

60%

50%

起付线

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年支付限额:00元

备注:1.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2.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计算大病保险支付时,门诊自付费用与住院自付费用合并计算,支付政策与住院相同。

三、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以获得报销。《通知》原则上规定了具体的待遇标准,如起付线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由低到高的等级分别为元、元和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和70%,还规定了年度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住院支付比例、起付线、年支付限额如下表:

项目

医院

医院

医院

支付比例

85%

80%

70%

起付线

年支付限额:000元

备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起付线第一全额支付,第二次及以后减半支付。

四、大病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慢性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住院、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支付后,超过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予以支付。

各段支付比例、年支付限额如下表:

五、是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有省级层面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可以享受定点救治待遇,在确定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定(限)额支付标准内获得报销。25种重大疾病包括: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九、异地就医能报销吗?

《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通常情况下,离开所在地(市、州)就医的,就是跨统筹地区了。对长期异地居住、常住异地学习工作等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住院就医的,按统筹地区内的支付政策执行。

十、城乡居民医保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可以纳入报销,政策范围内是指医保政策规定的药品、项目和服务设施。《通知》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目录”)。具体范围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同时,城乡居民医保“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乙类目录和特殊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剩余部分再按统筹地区政策予以支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低于1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特殊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

图:网络

文:收费医保科

排版:冯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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